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,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,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品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、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、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
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,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,充分发挥建筑、道路和绿地、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、蓄渗和缓释作用,有效控制雨水径流,实现自然积存、自然渗透、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。
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,是指城市雨水的入渗、滞蓄、收集、净化、利用、调蓄、排放等设施,及其配套的监测设施设备、警示标识、预警装置等。
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为本、自然循环,规划引领、统筹推进,政府引导、社会参与的原则,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。
城市新建区、成片开发区、各类园区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;城市建成区应当强化区域整体治理,结合城市更新、城中村改造、完整社区打造等,按照规定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,治理和保护城市水环境,综合利用雨水资源。